【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绿色产品设计、采购、制造标准规范,加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完善能效、水效标识制度,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
《意见》明确,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拓展绿色产品采购范围和规模,适时将碳足迹要求纳入政府采购。引导企业执行绿色采购指南,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转型。(中央人民政府)
【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草案)》等】
8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审议通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和《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研究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决定核准江苏徐圩一期工程等五个核电项目。
会议指出,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必然要求。要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促进人才、资金、技术成果、数据等资源要素跨境流动。要推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创新发展,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互融合,支持金融、咨询、设计、认证认可等专业服务国际化发展,打造新的服务贸易增长点。
会议指出,要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抓紧推进电信、教育、医疗等服务领域开放。要适应新形势优化吸引外资政策,及时回应外商合理诉求,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服务保障等方面出台更多务实举措。
会议要求,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重点关注地方和部门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优质高效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会议指出,要大力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强化财税、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等政策协同,全链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要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梯度培育、要素保障、公共服务等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要以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改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同时废止。
《办法》中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办法》明确,项目后评价一般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并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
《办法》指出,工程咨询单位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对后评价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负责”原则执行,不得向项目单位等摊派。(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通知,建立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通知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滚动接续地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并着力加大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推介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将通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力度。
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推送至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由两部门给予用地用海和环评保障的专项支持;同时,将共同指导民营企业用足用好要素保障支持政策,优化投资决策管理和要素审批服务,进一步提升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
通知指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研究制定促进民间投资有关融资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将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共享至各家银行和保险机构,由其针对性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持续提升民间投资项目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发布《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指出,要优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提升跨区域创新协同能力。《行动方案》要求,要协同推进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推动监管执法标准规范统一,提高异地司法协同质效。建立京津冀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和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商引资、企业账款支付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依托京津冀区域公共信用数据共享系统,健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记录。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京津冀征信链等作用,促进涉企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健全完善京津冀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
推进区域高层次协同开放。推进三地数字贸易协同发展,按照国家部署,在无纸贸易、电子支付、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计算设施位置等领域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支持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等业务,提升自贸试验区内资本项目便利化水平。还应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市场准入内外资平等,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等。
深入推进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互通互认,推动更多事项实现三地互认。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京津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等。
助力京津冀教育资源、医疗资源共建共享,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协作。支持雄安新区优化营商环境,聚焦重点项目和疏解企业办事需求,持续推动更多关联事项集成办,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着力扩大有效益的投资;鼓励企业利用内外两个市场融资,深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跨境人民币贷款等工作等。(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