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5】3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遏制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防范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参建各方应当结合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大检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我委《关于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要求,严格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通过专家论证,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因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与施工单位订立与备案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其他协议。施工合同履行过程发生重要变更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变更内容和相应的合同价款,依法签订变更协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要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规定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与劳务作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监督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无岗位证书、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自身的责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
六、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方案》(京建发〔2014〕375 号)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罚或处理,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向社会公开曝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