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通知
点击量:593 发布时间:2019-05-03 04:56:15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市标准定额(建筑经济)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5号)精神,决定对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税金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活动的,均按纳税人工程所在地不同进行税率调整。调整后的税率为:在市区的3.477%,在县城镇的3.412%,不在市区、县城镇的3.284%。 计费基础见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5号)精神,决定对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税金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活动的,均按纳税人工程所在地不同进行税率调整。调整后的税率为:在市区的3.477%,在县城镇的3.412%,不在市区、县城镇的3.284%。 计费基础见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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