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点击量:655 发布时间:2019-05-03 06:10:2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凡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针对目前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凡没有与政府部门脱钩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其业务和收费。对仍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
五、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咨询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豫价房(1997]016号)、(豫价房(1997]340号)文件中附表二:社会审计业务收费标准第8项中所引用的(豫价房[1997]016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表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序号 |
服务项目 | 收费基数 | 划分标准(万元) | |||||
500以下 | 500-1000 | 1000-5000 | 5000-1亿元 | 1-5亿元 | 5亿元以上 | |||
一 |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 设计概算 | 3‰ | 2‰ | 1.5‰ | 1‰ | 0.6‰ | 0.4‰ |
二 | 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编制 | 建安工程费 | 4‰ | 3‰ | 2.5‰ | 2‰ | 1.5‰ | 1‰ |
三 | 编制竣工结算 | 建安工程费 | 5‰ | 4‰ | 3‰ | 2.5‰ | 2‰ | 1.5‰ |
四 | 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 | 送审建安工程费 | 基本收费1-2‰ | 另按审核增减额3-6% | ||||
五 | 审核竣工结算 | 送审建安工程费 | 基本收费2-3‰ | 另按审核增减额5-10% | ||||
六 | 编制工程清算单 | 建安工程费 | 5.5‰ | 5‰ | 4.0‰ | 3.5‰ | 3.0‰ | 2.5‰ |
七 | 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 建安工程费 | 12‰ | 8‰ | 6.5‰ | 5‰ | 3.5‰ | 2.5‰ |
八 | 工程造价签证 | 鉴证标底 |
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表
|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职级 |
工日费用标准(元/人.工日) |
一 |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
1000-800 |
二 |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
800-600 |
三 |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中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
600-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