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点击量:776 发布时间:2019-05-03 06:08:27
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064号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能调整的情况,你局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3%向拆迁单位收取(编码160002)。
二、市、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京价(房)字[1997]第283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京房地字(1993)第146号《关于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向拆迁人收取。除此,不得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
二、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房屋拆迁管理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房屋拆迁服务费,由承担拆迁服务的单位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1.5%向拆迁人收取。
四、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复函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复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