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函
点击量:486 发布时间:2019-05-03 06:04:22
北京市地震局:
贵局《关于制定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函》(京震函[2008]103号)收悉。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7年第5号)、原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凡经国家或市地震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质的相关单位接受委托,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可收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并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三、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只收费不提供服务的单位,价格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专此复函。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贵局《关于制定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函》(京震函[2008]103号)收悉。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7年第5号)、原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凡经国家或市地震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质的相关单位接受委托,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可收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并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三、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只收费不提供服务的单位,价格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专此复函。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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