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点击量:625 发布时间:2019-05-03 06:02:11
- [发布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 [文 号]:京价房字[1998]第036号 京财综[1998]93号
-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27日
- [生效日期]:1998年01月27日
建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确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函的”建京银预字(1997)第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在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有争议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时,继续收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费收费标准按照争议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标准如下:
1.委托鉴定造价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1%计收。
2.委托鉴定造价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其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部分按1%计收,超过部分按0.5%计收。
3.收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特此函复。